澳門通過法案細則 融資租賃公司改金融機構,最低公司資本準入門檻降至一千萬(附《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全文)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03-24 / 閱讀:710
澳門立法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改變融資租賃公司的法律定位,把融資租賃公司改為金融機構,并把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三千萬澳門元減至一千萬澳門元,降低準入門檻;明確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不得進行法案規(guī)定以外的業(yè)務,尤其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等。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公司改為金融機構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法案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法案把融資租賃公司改為金融機構而不再視為信用機構,適用于信用機構不同的、較寬鬆的監(jiān)管要求,法案增加有限公司作為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用的新的公司形式,同時亦把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減至一千萬元。委員會并關注在“放寬監(jiān)管”及“風險控制”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提醒提案人不能放鬆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必要監(jiān)管,適宜在法案中明確要求公司資本應于公司設立時以現金全數認繳,有關建議獲提案人接納。
嚴重屢犯廢止許可
二是法案引入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許可從事業(yè)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開設融資租賃子公司只須向澳門金管局作出書面預先通知。三是法案亦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yè)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不得進行法案規(guī)定以外的業(yè)務,尤其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現行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的規(guī)定將繼續(xù)補充適用。
四是廢止許可方面,法案最初文本規(guī)定,若嚴重或屢次違反法規(guī)、行政命令訂定的特定條件、或金管局的命令或指引,當局可廢止融資租賃公司所取得的許可。委員會留意到法案未有清晰規(guī)定上述的特定條件、命令及指引的內容,提案人解釋所有特定條件都是預先與相關公司溝通后才訂定的,所有相關命令及指引均會預先公開,不會有操作不透明的問題。
審查監(jiān)管主要股東
五是對主要股東資格的審查及監(jiān)管,最初文本并未把出資人犯罪情況作出反對其取得出資的理由,考慮到涉及金融類的犯罪可能會嚴重影響本澳的金融穩(wěn)定,提案人對文本作出改善。六是融資租賃項目的附屬公司亦可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只要其預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會上僅得一名議員發(fā)言,議員鄭安庭關注法案提出取得許可后十八個月內未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或未開業(yè)會被廢止許可,建議把不可歸責融資租賃公司的情況寫入法案的合理理由相關條文中。陳守信回應表示,法案指具合理理由可申請延長一次,當中的“合理理由”是包括不可歸責的原因,按一般經驗,金融公司可于十八個月內完成開業(yè)程序。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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